大家好,我是Kyo桑。
本篇主要是針對現有的“近的”賽事翻譯了弓道競技規則的部分擷取。另外有鑒於海外發展狀態,以及場地等相關須因地制宜之處,所以Kyo桑按照實際情狀加入了“第N條〔發想 近的競技〕”,期待能給各位在國際間努力著發展弓道的同伴們一些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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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近的競技
第四章 禁止事項與罰則等
第一章 總則 |
第九條〔大會要項〕 大會要項應明記目的、主辦單位、後援單位、日期、會場、項目、種類、類別、內容、競技辦法、表彰、參加資格、適用規則、報名方法及其他必要事項。 |
第十條〔競技項目〕 競技項目為近的競技和遠的競技。 |
第十一條〔競技種類〕 1. 競技種類分為個人競技與團體競技。 2. 個人競技以一人為單位,團體競技為三人以上編成,以隊伍為單位。團體候補或監督人數依照大會要項為準,選手三人可另選一人為候補,選手五人可另選兩人為候補。 3. 團體競技以大會要項中所指定的人數編成隊伍。但在大會開始後,因任何不可抗因素產生人員減少時,以過半數為原則進行團體競技。 4. 團體競技及個人競技同時併行的大會中,即使不滿隊伍編成人數亦可出場,但僅記錄為個人競技成績。 |
第十二條〔競技類別〕 競技類別指大會可以學生、社會人、性別、年齡、段位或稱號等分類。 |
第十三條〔競技內容〕 競技內容分為命中制、得分制、點數制等方式,亦可併行使用。 |
第十四條〔競技方法〕 競技方法為總射數制、淘汰制、循環制等方式,亦可併使用。 |
第十五條〔行射、流程辦法〕 1. 行射方法以競技要領為準。 2. 無碖是個人競技或團體競技,行射順序皆從第一射位起始,依序行之。 3. 行射箭數為兩箭(一手)或四箭(兩手或四箭),需於大會要項中明記。 4. 以一手行射時,需取矢。 5. 射場內應明示射位、本座、立位(靶位)。 6. 二手坐射以弓道教本中的行射要領為原則行之。簡易形式亦可。 7. 進入射場後,若遇弓具(弓、矢、弦等)損壞,在有事先準備備用弓具的狀況下,可進行交換。 8. 進入射場後,原則上無法更換箭矢。 9. 在射位時,可因狀態選擇棄權行射。棄權行射後的箭矢需將箭頭朝右方擺放。 |
第十六條〔時間限制〕 1. 團體競技時,可設定行射時間限制。 各自四射 各自兩射 三人 坐射 7分30秒以內 4分30秒以內 立射 6分30秒以內 4分以內 ————————————————————- 五人 坐射 10分以內 6分以內 立射 9分30秒以內 5分30秒以內 2. 時間計時由工作人員指示“開始”為準。 3. 至限制時間前30秒時響“預鈴”(一聲),至限制時間時響“本鈴”(二聲)。 a. 與本鈴同時間放出箭矢時,記為無效。 b. 超過限制時間且未射出的箭矢視為棄權。 4. 射場審判員提出“行射停止”指示時,可無視時間限制規定。 5. 於團體競技內時的緊急狀況(如斷弦處理等),也需在時間限制內完成。 6. 兼具個人競技的團體競技中,即使是超過了時間限制亦能持續行射至最後。團體競技僅計算時間限制內的命中數,個人競技則無此時間限制,可全數計算命中。 |
第十七條〔記錄方式〕 1. 命中狀態如以下方式紀錄: 命中:○ 未中:✖︎ 此外,“未中”另可記為 甲矢:/ 乙矢:\ 2. 每射記載一格以○✖︎紀錄。 3. 每一手記載(末圖註1. 2.): 一手皆中:◎ 甲矢命中、乙矢未中:○(另有一左上至右下斜線畫滿格) 甲矢未中、乙矢命中:○(另有一右上至左下斜線畫滿格) 兩箭未中:✖︎ 4. 紀錄時,選手名需依序填入。 |
第十八條〔選手變更〕 1. 於團體競技開始前向大會指定處提出選手變更申請。 2. 申請手續需在大會要項中明記。 3. 除需變更的選手外,其餘選手不得調整行射順序。 4. 個人競技不得進行選手變更。 |
第十九條〔選手交替〕 1. 於團體競技開始後向大會指定處提出選手交替申請。 2. 申請手續需在大會要項中明記。 3. 除需交替的選手外,其餘選手不得調整行射順序。 4. 以下各類不得申請選手交替: a. 行射中途。 b. 同選手的二次交替。 c. 被判退場選手。 d. 個人競技選手。 |
第二十條〔弓具規定〕 使用弓具須符合傳統型態且不會觸及危險的道具。 1. 弓需滿足以下條件: a. 長度標準為221cm,長短若干差異亦可。 b. 握把處約為自本弭起算1/3處。 c. 矢摺籐長度需6cm以上。 d. 不可增添任何瞄準印記或道具。 e. 材質為竹木為主,玻璃纖維、碳纖維等新素材亦可。 2. 箭矢需滿足以下條件: a. 長度以安全為原則,以射手各自的矢束為準。 b. 箭桿寬度需6mm以上。 c. 箭桿材質為竹或玻璃纖維、碳纖維等新素材亦可。 d. 羽毛以三枚鳥羽毛區分甲、乙矢。 e. 羽毛長度(羽丈)限制為近的競技13cm-15cm,遠的競技9cm-15cm。 f. 羽毛高度(羽山)需在5mm以上。 g. 需有箭尾(本矧)、箭頭(末矧)以及筈巻。 h. 箭尾(筈)須為嵌入式且有溝槽。 i. 箭尾(筈)不得有發光、螢光等機能。 j. 箭頭(矢尻)須為覆蓋式。 k. 不得在箭身標示記號。 3. 弦需滿足以下條件: a. 須撚為一條。 b. 材質為麻或其他新素材。 4. 弽需滿足以下條件: a. 行射時,右手需配戴弽。 b. 可選用三指弽、四指弽或諸弽使用。 c. 需有控、帽子以及弦枕。 d. 材質須為鹿皮。 5. 除傳統左手輔助道具或保護受傷部位的繃帶外,不可於左手使用其餘輔助道具。 |
第二十一條〔服裝規定〕 1. 競技時基本須著弓道服或和服進行。大會要項亦可另行規定之。 2. 弓道服上僅可於袖與袴上配置所需標記(如團體名、學校名等),且應在直徑10cm以內。 |
第二章 近的競技 |
第二十二條〔近的競技規定〕 1. 近的的行射距離以28m為基準。 2. 近的競技原則上以坐射行之。 3. 行射以一射場五人以內為準。 4. 本座至射位的距離標準為2.0m(三步)。 5. 射手間距標準為1.8m。若無法確保此間距,則應在大會要項中明記。 6. 若同時有複數射場,則射場間應有1.8m以上間隔。 |
第二十三條〔近的靶規定〕 近的競技用靶需滿足以下規定: 1. 靶原則使用直徑36cm霞的,或直徑36cm、24cm星的。 2. 靶筐深度在直徑36cm時為9cm-12cm,直徑24cm則為7cm-9cm。 3. 靶筐原則為木製。 |
第二十四條〔靶的設置〕 1. 射場地板與安土底座原則應在同一水平面上。 2. 靶心應在安土底度的27cm,靶面應傾斜地朝上約5度,並以侯串固定。 3. 安土亦可由畳或高密度泡綿取代之。 4. 靶間隔應與射手間隔相同。 |
第二十五條〔命中判斷靶〕 命中與未中的判斷標準如下: 1. 除命中靶筐內範圍外,以下各類狀態亦視為命中: a. 箭矢從靶面射入,貫穿靶筐。 b. 箭矢射入靶筐銜接處。 c. 箭矢射中已命中的箭矢時。 d. 觸碰未中箭矢後,射入靶筐內。 e. 靶掉落,但箭矢射入靶筐內。 2. 除未中靶筐內範圍外,以下各類狀態亦視為未中: a. 箭矢從靶筐外側射入,且未觸及靶面。 b. 箭矢射中侯串與靶筐之間。 c. 箭矢射中已命中的箭矢後,掉落至靶筐外。 d. 箭矢在射入靶前與其他物體接觸(如地面、幕等)。 |
第二十六條〔靶 – 命中制〕 1. 若大會採用命中制,使用霞的或星的(末圖註3. 4.)。 a. 霞的 ①. 中白半徑 3.6cm ②. 一之黑巾 3.6cm ③. 二之白巾 3.0cm ④. 二之黑巾 1.5cm ⑤. 三之白巾 3.0cm ⑥. 三之黑巾 3.3cm a. 星的 中心黑色圓形為白底直徑1/3。 2. 依照大會所需亦可使用直徑24cm星的(八寸靶)。 |
第二十七條〔順位 – 命中制〕 1. 命中制以命中數多者勝出。 2. 若命中數相同,以下列方式進行同中競射決定順位。 a. 個人競技 〈射詰競射〉 ①. 持續命中者勝出。在必要時可換置24cm星的進行。 ②. 命中數上位者可改由遠近競射決定授獎順序,但決定最上位者(優勝者)時可持續進行射詰競射。 〈遠近競射〉 ①. 順位由落箭處與靶心距離決定。 ②. 距離相同等情況時,則再次進行遠近競射。 ③. 若箭矢在未抵達安土前觸地,則為進行遠近競射者中的最末位。若為複數射手,則以與靶心距離判定順位,距離近者為先。 ④. 掉箭者更較上述情況者下位。若為複數選手,則以同位紀錄。 ⑤. 順位由複數審判委員進行判定。 ⑥. 所有射手對同一直徑36cm霞的進行。 ⑦. 若人數在六名以上,則可使用兩個靶同時進行。以此類推。 ⑧. 確認距離時,以皮尺測量之。 b. 團體競技 ①. 隊伍每名射手進行一本競射(各自一箭)。 ②. 競射一回無法決定順位時,持續進行一本競射。 3. 同中競射中,可進行箭矢更換。 |
第二十八條〔靶 – 點數制〕 若大會採用點數制,使用直徑36cm霞的。 |
第二十九條〔順位 – 點數制〕 1. 點數制以點數高者勝出,須在大會要項內明確得點方式。 2. 若點數相同,以下列方式決定順位。 a. 個人競技 ①. 命中數多者勝出。 ②. 命中數相同時,一手競射,得點高者勝出。 ③. 若再次同點時,則以大會要項決議之。 b. 團體競技 ①. 命中數多者勝出。 ②. 命中數相同時,比較出場選手個人點數,得點高者勝出。 ③. 若再次同點時,則以大會要項決議之。 |
第四章 禁止事項與罰則等 |
第三十九條〔禁止事項〕 1. 下列為禁止事項: a. 射手在射場以口頭或是任何方式要求建議。場外人士亦不可針對行射中的射手進行任何建議。 b. 射手於射場中發出不必要之聲響。 c. 針對對方選手進行任何妨害行為。 d. 離開本座或射位。 e. 審判委員以外人士接近射手。 f. 同場次中將已射出的箭矢取回行射。 2. 在審判委員許可下,可容許上述 d. f. e. 事項。 |
第四十條〔無效事項〕 當發生下列各項且審判委員提出「無效」時,視下一箭命中無效。 a. 矢番結束(箭上弦且右手回到腰部時)後,箭尾與弦分離。 b. 開始打起後,又重新放下。 c. 較前一位選手早離れ。 d. 無視審判委員指示。 e. 過度妨害其他射手且被審判委員警告者。 f. 團體競技中,超過時間限制後的行射。 |
第四十一條〔失權〕 1. 當發生下列各項且審判委員提出「無效」時,視下一箭命中無效。 a. 矢番結束(箭上弦且右手回到腰部時)後,箭尾與弦分離。 b. 開始打起後,又重新放下。 c. 較前一位選手早離れ。 d. 無視審判委員指示。 e. 過度妨害其他射手且被審判委員警告者。 f. 團體競技中,超過時間限制後的行射。 |
第四十二條〔失格〕 當發生下列各項且被判定為「失格」時,被判定的選手或隊伍無法出場。 a. 未滿大會要項所明記的出場資格者。 b. 出場申請書上有虛假內容且被證實者。若已授與獎項者,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取回其獎品、獎狀等。 c. 以言行嚴重擾亂大會進行並屢勸不改者。 d. 異議上訴後不遵守最終判斷者。 e. 故意對其他選手進行行射妨害者。 |
第四十三條〔異議申請〕 1. 若遇下列狀況,選手或隊伍監督可向審判委員進行異議申請。 a. 行射被妨礙時。 b. 針對競技進行或審判有異議時。 2. 針對異議申請,審判委員須即刻處理。 |
第四十四條〔異議上訴〕 1. 對前條判定不服時,選手或隊伍監督可向審判委員長進行異議上訴。 2. 針對上訴內容由審判委員長下最終判斷。 3. 選手或隊伍監督須遵守最終判斷。 |
第四十五條〔危險防止〕 1. 各審判委員須針對安全事項進行萬全準備及注意。 2. 各選手及監督遵守各類安全事項同時,亦需遵守審判委員指示。 3. 射場審判委員見危險行射的選手時,須即時予以警告。 4. 靶前審判員見安土區或矢道上有安全虞慮時,可揭起紅旗(邊長50cm以上)中止選手進行行射,其後前往排除危險狀態。 |
第四十六條〔雜項〕 1. 由審判委員長對有過度妨礙競技運行行為的觀眾進行注意後,針對未能改善者,有權令其離場。 2. 觀眾助威時,僅允許聲援或拍手。 3. 連續閃光燈攝影需經過主辦單位同意。 4. 號碼牌需別在右側腰部下方,尺寸不得超過12cm x 18cm。 |
第N條〔發想 近的競技〕 1. 近的場地行射距離若不足28m,則需因地制宜地調整大小及離地距離。 2. 無論是線上線下大會,皆需事先告知與會選手,並取得其理解後,明記於大會要項中。 3. 其他規則以上述各項為準。 4. 行射距離與靶直徑大小、靶心離地高度(僅供參考,以實際弓道場狀況為主) 距離 靶筐直徑 靶心離地高度 28m 36cm 27cm 24m 24cm 85cm 18m 18cm 135cm 2m 2cm 155cm |
參考文獻
全日本弓道連盟(2016)。弓道競技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