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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道競技規則 擷取

大家好,我是Kyo桑。

本篇主要是針對現有的“近的”賽事翻譯了弓道競技規則的部分擷取。另外有鑒於海外發展狀態,以及場地等相關須因地制宜之處,所以Kyo桑按照實際情狀加入了“第N條〔發想 近的競技〕”,期待能給各位在國際間努力著發展弓道的同伴們一些思考方向。

延伸閱讀:如何判斷「的中」?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近的競技
第四章 禁止事項與罰則等

第一章 總則
第九條〔大會要項〕
大會要項應明記目的、主辦單位、後援單位、日期、會場、項目、種類、類別、內容、競技辦法、表彰、參加資格、適用規則、報名方法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十條〔競技項目〕
競技項目為近的競技和遠的競技。
第十一條〔競技種類〕
1. 競技種類分為個人競技與團體競技。
2. 個人競技以一人為單位,團體競技為三人以上編成,以隊伍為單位。團體候補或監督人數依照大會要項為準,選手三人可另選一人為候補,選手五人可另選兩人為候補。
3. 團體競技以大會要項中所指定的人數編成隊伍。但在大會開始後,因任何不可抗因素產生人員減少時,以過半數為原則進行團體競技。
4. 團體競技及個人競技同時併行的大會中,即使不滿隊伍編成人數亦可出場,但僅記錄為個人競技成績。
第十二條〔競技類別〕
競技類別指大會可以學生、社會人、性別、年齡、段位或稱號等分類。
第十三條〔競技內容〕
競技內容分為命中制、得分制、點數制等方式,亦可併行使用。
第十四條〔競技方法〕
競技方法為總射數制、淘汰制、循環制等方式,亦可併使用。
第十五條〔行射、流程辦法〕
1. 行射方法以競技要領為準。
2. 無碖是個人競技或團體競技,行射順序皆從第一射位起始,依序行之。
3. 行射箭數為兩箭(一手)或四箭(兩手或四箭),需於大會要項中明記。
4. 以一手行射時,需取矢。
5. 射場內應明示射位、本座、立位(靶位)。
6. 二手坐射以弓道教本中的行射要領為原則行之。簡易形式亦可。
7. 進入射場後,若遇弓具(弓、矢、弦等)損壞,在有事先準備備用弓具的狀況下,可進行交換。
8. 進入射場後,原則上無法更換箭矢。
9. 在射位時,可因狀態選擇棄權行射。棄權行射後的箭矢需將箭頭朝右方擺放。
第十六條〔時間限制〕
1. 團體競技時,可設定行射時間限制。

       各自四射  各自兩射
三人 坐射 7分30秒以內 4分30秒以內
   立射 6分30秒以內 4分以內
————————————————————-
五人 坐射  10分以內  6分以內
   立射 9分30秒以內 5分30秒以內

2. 時間計時由工作人員指示“開始”為準。
3. 至限制時間前30秒時響“預鈴”(一聲),至限制時間時響“本鈴”(二聲)。
  a. 與本鈴同時間放出箭矢時,記為無效。
  b. 超過限制時間且未射出的箭矢視為棄權。
4. 射場審判員提出“行射停止”指示時,可無視時間限制規定。
5. 於團體競技內時的緊急狀況(如斷弦處理等),也需在時間限制內完成。
6. 兼具個人競技的團體競技中,即使是超過了時間限制亦能持續行射至最後。團體競技僅計算時間限制內的命中數,個人競技則無此時間限制,可全數計算命中。
第十七條〔記錄方式〕
1. 命中狀態如以下方式紀錄:
  命中:○
  未中:✖︎
  此外,“未中”另可記為
  甲矢:/
  乙矢:\
2. 每射記載一格以○✖︎紀錄。
3. 每一手記載(末圖註1. 2.)
  一手皆中:◎
  甲矢命中、乙矢未中:○(另有一左上至右下斜線畫滿格)
  甲矢未中、乙矢命中:○(另有一右上至左下斜線畫滿格)
  兩箭未中:✖︎
4. 紀錄時,選手名需依序填入。
第十八條〔選手變更〕
1. 於團體競技開始前向大會指定處提出選手變更申請。
2. 申請手續需在大會要項中明記。
3. 除需變更的選手外,其餘選手不得調整行射順序。
4. 個人競技不得進行選手變更。
第十九條〔選手交替〕
1. 於團體競技開始後向大會指定處提出選手交替申請。
2. 申請手續需在大會要項中明記。
3. 除需交替的選手外,其餘選手不得調整行射順序。
4. 以下各類不得申請選手交替:
  a. 行射中途。
  b. 同選手的二次交替。
  c. 被判退場選手。
  d. 個人競技選手。
第二十條〔弓具規定〕
使用弓具須符合傳統型態且不會觸及危險的道具。
1. 弓需滿足以下條件:
  a. 長度標準為221cm,長短若干差異亦可。
  b. 握把處約為自本弭起算1/3處。
  c. 矢摺籐長度需6cm以上。
  d. 不可增添任何瞄準印記或道具。
  e. 材質為竹木為主,玻璃纖維、碳纖維等新素材亦可。
2. 箭矢需滿足以下條件:
  a. 長度以安全為原則,以射手各自的矢束為準。
  b. 箭桿寬度需6mm以上。
  c. 箭桿材質為竹或玻璃纖維、碳纖維等新素材亦可。
  d. 羽毛以三枚鳥羽毛區分甲、乙矢。
  e. 羽毛長度(羽丈)限制為近的競技13cm-15cm,遠的競技9cm-15cm。
  f. 羽毛高度(羽山)需在5mm以上。
  g. 需有箭尾(本矧)、箭頭(末矧)以及筈巻。
  h. 箭尾(筈)須為嵌入式且有溝槽。
  i. 箭尾(筈)不得有發光、螢光等機能。
  j. 箭頭(矢尻)須為覆蓋式。
  k. 不得在箭身標示記號。
3. 弦需滿足以下條件:
  a. 須撚為一條。
  b. 材質為麻或其他新素材。
4. 弽需滿足以下條件:
  a. 行射時,右手需配戴弽。
  b. 可選用三指弽、四指弽或諸弽使用。
  c. 需有控、帽子以及弦枕。
  d. 材質須為鹿皮。
5. 除傳統左手輔助道具或保護受傷部位的繃帶外,不可於左手使用其餘輔助道具。
第二十一條〔服裝規定〕
1. 競技時基本須著弓道服或和服進行。大會要項亦可另行規定之。
2. 弓道服上僅可於袖與袴上配置所需標記(如團體名、學校名等),且應在直徑10cm以內。
第二章 近的競技
第二十二條〔近的競技規定〕
1. 近的的行射距離以28m為基準。
2. 近的競技原則上以坐射行之。
3. 行射以一射場五人以內為準。
4. 本座至射位的距離標準為2.0m(三步)。
5. 射手間距標準為1.8m。若無法確保此間距,則應在大會要項中明記。
6. 若同時有複數射場,則射場間應有1.8m以上間隔。
第二十三條〔近的靶規定〕
近的競技用靶需滿足以下規定:
1. 靶原則使用直徑36cm霞的,或直徑36cm、24cm星的。
2. 靶筐深度在直徑36cm時為9cm-12cm,直徑24cm則為7cm-9cm。
3. 靶筐原則為木製。
第二十四條〔靶的設置〕
1. 射場地板與安土底座原則應在同一水平面上。
2. 靶心應在安土底度的27cm,靶面應傾斜地朝上約5度,並以侯串固定。
3. 安土亦可由畳或高密度泡綿取代之。
4. 靶間隔應與射手間隔相同。
第二十五條〔命中判斷靶〕
命中與未中的判斷標準如下:
1. 除命中靶筐內範圍外,以下各類狀態亦視為命中:
  a. 箭矢從靶面射入,貫穿靶筐。
  b. 箭矢射入靶筐銜接處。
  c. 箭矢射中已命中的箭矢時。
  d. 觸碰未中箭矢後,射入靶筐內。
  e. 靶掉落,但箭矢射入靶筐內。
2. 除未中靶筐內範圍外,以下各類狀態亦視為未中:
  a. 箭矢從靶筐外側射入,且未觸及靶面。
  b. 箭矢射中侯串與靶筐之間。
  c. 箭矢射中已命中的箭矢後,掉落至靶筐外。
  d. 箭矢在射入靶前與其他物體接觸(如地面、幕等)。
第二十六條〔靶 – 命中制〕
1. 若大會採用命中制,使用霞的或星的(末圖註3. 4.)
  a. 霞的
   ①. 中白半徑 3.6cm
   ②. 一之黑巾 3.6cm
   ③. 二之白巾 3.0cm
   ④. 二之黑巾 1.5cm
   ⑤. 三之白巾 3.0cm
   ⑥. 三之黑巾 3.3cm
  a. 星的
   中心黑色圓形為白底直徑1/3。
2. 依照大會所需亦可使用直徑24cm星的(八寸靶)。
第二十七條〔順位 – 命中制〕
1. 命中制以命中數多者勝出。
2. 若命中數相同,以下列方式進行同中競射決定順位。
  a. 個人競技
  〈射詰競射〉
   ①. 持續命中者勝出。在必要時可換置24cm星的進行。
   ②. 命中數上位者可改由遠近競射決定授獎順序,但決定最上位者(優勝者)時可持續進行射詰競射。
  〈遠近競射〉
   ①. 順位由落箭處與靶心距離決定。
   ②. 距離相同等情況時,則再次進行遠近競射。
   ③. 若箭矢在未抵達安土前觸地,則為進行遠近競射者中的最末位。若為複數射手,則以與靶心距離判定順位,距離近者為先。
   ④. 掉箭者更較上述情況者下位。若為複數選手,則以同位紀錄。
   ⑤. 順位由複數審判委員進行判定。
   ⑥. 所有射手對同一直徑36cm霞的進行。
   ⑦. 若人數在六名以上,則可使用兩個靶同時進行。以此類推。
   ⑧. 確認距離時,以皮尺測量之。
  b. 團體競技
   ①. 隊伍每名射手進行一本競射(各自一箭)。
   ②. 競射一回無法決定順位時,持續進行一本競射。 3. 同中競射中,可進行箭矢更換。
第二十八條〔靶 – 點數制〕
若大會採用點數制,使用直徑36cm霞的。
第二十九條〔順位 – 點數制〕
1. 點數制以點數高者勝出,須在大會要項內明確得點方式。
2. 若點數相同,以下列方式決定順位。
  a. 個人競技
   ①. 命中數多者勝出。
   ②. 命中數相同時,一手競射,得點高者勝出。
   ③. 若再次同點時,則以大會要項決議之。
  b. 團體競技
   ①. 命中數多者勝出。
   ②. 命中數相同時,比較出場選手個人點數,得點高者勝出。
   ③. 若再次同點時,則以大會要項決議之。
第四章 禁止事項與罰則等
第三十九條〔禁止事項〕
1. 下列為禁止事項:
  a. 射手在射場以口頭或是任何方式要求建議。場外人士亦不可針對行射中的射手進行任何建議。
  b. 射手於射場中發出不必要之聲響。
  c. 針對對方選手進行任何妨害行為。
  d. 離開本座或射位。
  e. 審判委員以外人士接近射手。
  f. 同場次中將已射出的箭矢取回行射。
2. 在審判委員許可下,可容許上述 d. f. e. 事項。
第四十條〔無效事項〕
當發生下列各項且審判委員提出「無效」時,視下一箭命中無效。
  a. 矢番結束(箭上弦且右手回到腰部時)後,箭尾與弦分離。
  b. 開始打起後,又重新放下。
  c. 較前一位選手早離れ。
  d. 無視審判委員指示。
  e. 過度妨害其他射手且被審判委員警告者。
  f. 團體競技中,超過時間限制後的行射。
第四十一條〔失權〕
1. 當發生下列各項且審判委員提出「無效」時,視下一箭命中無效。
  a. 矢番結束(箭上弦且右手回到腰部時)後,箭尾與弦分離。
  b. 開始打起後,又重新放下。
  c. 較前一位選手早離れ。
  d. 無視審判委員指示。
  e. 過度妨害其他射手且被審判委員警告者。
  f. 團體競技中,超過時間限制後的行射。
第四十二條〔失格〕
當發生下列各項且被判定為「失格」時,被判定的選手或隊伍無法出場。
  a. 未滿大會要項所明記的出場資格者。
  b. 出場申請書上有虛假內容且被證實者。若已授與獎項者,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取回其獎品、獎狀等。
  c. 以言行嚴重擾亂大會進行並屢勸不改者。
  d. 異議上訴後不遵守最終判斷者。
  e. 故意對其他選手進行行射妨害者。
第四十三條〔異議申請〕
1. 若遇下列狀況,選手或隊伍監督可向審判委員進行異議申請。
  a. 行射被妨礙時。
  b. 針對競技進行或審判有異議時。
2. 針對異議申請,審判委員須即刻處理。
第四十四條〔異議上訴〕
1. 對前條判定不服時,選手或隊伍監督可向審判委員長進行異議上訴。
2. 針對上訴內容由審判委員長下最終判斷。
3. 選手或隊伍監督須遵守最終判斷。
第四十五條〔危險防止〕
1. 各審判委員須針對安全事項進行萬全準備及注意。
2. 各選手及監督遵守各類安全事項同時,亦需遵守審判委員指示。
3. 射場審判委員見危險行射的選手時,須即時予以警告。
4. 靶前審判員見安土區或矢道上有安全虞慮時,可揭起紅旗(邊長50cm以上)中止選手進行行射,其後前往排除危險狀態。
第四十六條〔雜項〕
1. 由審判委員長對有過度妨礙競技運行行為的觀眾進行注意後,針對未能改善者,有權令其離場。
2. 觀眾助威時,僅允許聲援或拍手。
3. 連續閃光燈攝影需經過主辦單位同意。
4. 號碼牌需別在右側腰部下方,尺寸不得超過12cm x 18cm。
第N條〔發想 近的競技〕
1. 近的場地行射距離若不足28m,則需因地制宜地調整大小及離地距離。
2. 無論是線上線下大會,皆需事先告知與會選手,並取得其理解後,明記於大會要項中。
3. 其他規則以上述各項為準。
4. 行射距離與靶直徑大小、靶心離地高度(僅供參考,以實際弓道場狀況為主)

 距離 靶筐直徑 靶心離地高度
 28m  36cm    27cm
 24m  24cm     85cm
 18m  18cm   135cm
  2m   2cm   155cm

參考文獻
全日本弓道連盟(2016)。弓道競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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